2016年司法《民法》知识点: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为另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主体构成的特定性。合同主体的一方,即受托人,是具有特定技术知识和经验,能够对咨询问题给出答案、提出建议、拿出方案的专门机构或专门人才。
第二,标的内容的综合性。技术咨询合同不同于技术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的标的主要是解决具体的技术性问题。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是科技咨询课题。
第三,成果的决策参考性。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或意见,是委托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标的是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履行方式是完成约定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工作成果有具体的质量和数量指标。
第四,有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传递不涉及专利和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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