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
资讯
当前位置:中华考试网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 客观题卷二 >> 民法 >>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重点精粹: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1-15   【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首要原则)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二、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当事人自主决定民事事项。

  2、当事人对自己的真实意思负责。

  三、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机会平等。

  2、在当事人的关系上利益均衡。

  3、当事人合理的承担民事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2、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

  小编推荐2016年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火爆热招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2016年司法考试报名系统

  2016司法考试网络视频课堂:备考阶段,常年招生,随报随学课程咨询微信号:W712931601。联系速道 联系电话:4000-525-585(凡涉及国家司法考试政策事项等问题可拨打电话咨询)

>>>>国家司法考试 各省、地市司法考试办公室联系方式<<<<

纠错评论责编:chenzhu
考试题库
热点推荐»
  • 模拟试题
  • 历年真题
  • 在线模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