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2016司考法律职业资格的复审
权力编码 | JS000000SF-1000079 |
权力名称 | 法律职业资格的复审 |
法律依据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74号)第四条 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负责本省(区、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的复审、报批和证书的发放。第八条 省(区、市)司法厅(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报司法部审核颁发证书。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人员,由省(区、市)司法厅(局)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
实施主体 | 司法厅 |
受理条件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 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2:00 下午:2:00-6:00 |
法定期限 | 90日 |
承诺期限 | 90日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国家司法考试处 |
办理地点 | 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 |
办理流程 | |
服务指南 |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如实填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二)申请人身份、学历证明原件(由受理机关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
监督电话 | 8359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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