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髓:裁定管辖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三节 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是指根据法院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裁定管辖的意义在于解决管辖冲突,使得行政案件的管辖能够顺利进行。所谓管辖冲突,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于同一个行政案件都认为应属于自己管辖或都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而产生的冲突。为了避免此种冲突,法律规定了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裁定管辖形式。
一、移送管辖
关于移送管辖,新《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1移送管辖的含义。
移送管辖,是指受诉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当然,移送的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件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如果法院受理某一案件,而该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设立移送管辖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关于管辖权争议的问题,避免因管辖不明、相互推诿等原因而拖延审理,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移送管辖的要件。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也不能再次移送,只能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移送管辖只能发生一次。
(4)管辖恒定,即一审法院对于已经受理的行政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应当自始至终由其管辖,其后即使存在确定管辖权因素的变化,受诉法院亦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在理论上拥有管辖权的法院,而是应当继续审理本案直至作出判决。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刚性规定,是确立诉讼程序的需要。
二、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一)指定管辖
1指定管辖的含义。
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一种,是指上级法院依职权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变更或者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的权限,以便保证案件及时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指定管辖的适用。
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所谓特殊原因,是指导致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公正、及时审结案件的情况。包括:①事实原因,如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事实等导致有管辖权法院不能或者难以行使管辖权。②法律原因,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全体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被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自行回避,不能执行审判职务。
(2)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而相互之间又协商不成。新《行政诉讼法》第23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二)管辖权转移 可下转上,不可上转下
关于管辖权转移,新《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管辖权转移的含义。
管辖权转移,是指基于上级法院裁定或者同意,把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移送上级法院审理,或者由上级法院指定另外的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这种管辖是在管辖权明确无纠纷的前提下发生的转移,体现了管辖制度在坚持原则基础上的灵活性。
2管辖权转移的适用。
管辖权转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是该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明确无异议,没有发生管辖争议。(2)转移的法院与接受的法院之间应当具有上下级的隶属关系。当然,可以是一级或者几级审级关系。
关于管辖权转移的理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由上级法院自由裁量,但必须出于诉讼公正、效率的目的,不得违背立法关于管辖制度的精神和原则。
特别提示 相比于旧法,新法在管辖权转移中仅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而删除了“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的规定。理由在于:我国诉讼制度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有的地方为了控制最终的裁判结果,利用这一规定,将本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这样一来,当事人即使对一审的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则正好是本院,从而将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做到“一切尽在掌握”。这种做法有违司法公正,背离行政诉讼追求和秉承的价值。为了堵住这一法律漏洞,新法中删除了该项规定。
(三)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的启动途径
1当事人启动。包括两种情形:
(1)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法院起诉。
(2)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受诉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法院起诉。
对上述两种情形,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一, 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第三,决定自己审理。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基层法院启动。基层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法院决定。中级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由报请的法院审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决定自己审理。同样,后两种情形属于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3中级法院启动。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自己审理,也可以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4上述情形适用于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如果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级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参照上述情形处理。
管辖权转移VS移送管辖
1主体不同。前者是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后者是同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
2前提不同。前者是案件从有管辖法院权到无管辖权法院,后者是案件从无管辖权法院到有管辖权法院。
3程序不同。前者必须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而后者则无须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三、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该规则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充分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克服行政诉讼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主体。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原告、被告、第三人可以提出。
(2)期限。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形式和内容。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书应当说明理由。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1)当事人管辖权异议成立的,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当事人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送达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送达后10日内上诉。
重点整理
一、级别管辖
命题角度 中级法院管辖
1海关为被告的案件。
2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案件。
3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4国务院各部门为被告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集团诉讼。
6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7WTO行政案件(包括国际贸易案件、反倾销案件、反补贴案件)。
二、地域管辖
命题角度原告加被告
1只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原告所在地包括:住所地(即户籍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注意,行政赔偿诉讼中,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原告所在地仅指原告住所地,不包括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2既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又有对财产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
命题角度不动产案件
此为专属管辖,关键在于掌握不动产案件的判断标准。
命题角度经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原机关和复议机关共同告,由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如果判决维持原行为,而原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该判决既可以由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原机关强制执行。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由原机关所在地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法院如果判决维持复议决定,而复议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该判决既可由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
命题角度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
2管辖权转移:只能上级审理下级管辖的案件,不得下级审理上级的案件。
3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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