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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4-10   【

  2017年司法《行政诉讼》最新考点: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和《行诉法解释》第1条第2款,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

  一、国家行为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它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的突出特点是:(1)政治性。国家行为涉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重大利益,往往是中央政府协调各种冲突,对国家重大利益和整体利益作出选择和安排的行为。国家行为往往涉及国家政治制度的整体,如三权分立的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职能分工制度等。政治性是国家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的根本区别所在。(2)灵活性。国家行为主权性和政治性决定了它必须具有灵活性。为了确保国家的安定和利益,中央国家机关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不能也没有必要事先设定可供选择的方案。(3)秘密性。出于国家安全的考虑,许多国家行为都秘密进行,不向社会公布。

  从司法解释和相关理论来看,国家行为有对外、对内两种含义:

  1.对外意义上的国家行为,指经国防部、外交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国防、.外交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的区别在于:(1)名义。对外国家行为通常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实施。一般的行政行为通常以特定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2)相对方和客体不同。对外国家行为的对象是另一个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针对国际关系事项。一般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国内具体行政事务。(3)依据不同。对外国家行为的依据包括宪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而一般的行政行为通常依据国内法中次于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2.对内意义上的国家行为,是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在对国内全局性、重大性的国家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对内实施的统治行为。它区别于一般行政行为之处在于全局性和危急性,即对内的国家行为处理的是涉及国家统一、领土完整、政权存亡、基本政局能否稳定的危急问题,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分裂、应对灾害等而采取的宣布总动员、进入紧急状态和其他紧急措施。

  二、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具体包括:(1)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2)国务院各部委制定部门规章的行为;(3)省级人民政府、省会市的人民政府、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行为;(4)行政机关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的行为,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除了奖惩、任免决定之外,行政机关的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培训、考核、离退休、工资、休假等方面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2000年Il月1日)将监察机关作出的开除处分决定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如果这类行政行为影响公务员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所说的“法律”指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作出了这种规定的法律是:

  1.行政复议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的情形:(1)国务院的复议决定。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2)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2.出境人境管理法规定了两种最终裁决:(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居留决定为最终决定。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办理普通签证延期、换发、补发,不予办理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不予延长居留期限的决定为最终决定。(2)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第64条规定:外国人对依照出境人.兄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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