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定原则: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
2、法律优位:指在已经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则以法律为准;或者在法律尚未规定而其他规范性文件率先作出是,一旦法律就同一事项作出规定,则法律具有优先地位,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服从之。
3、法律保留:指当宪法或法律将某些事项保留给立法机关时,行政机关非经特别授权不得对此制定任何规范性文件。
4、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利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5、行政效益原则:指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要求以消耗最小的社会资源而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
6、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是约束行政机关行政活动过程的根本原则,其意指行政权力的行使应当遵循最低限度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除必须依据实体法,还应当遵循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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