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
(一)不予许可案件的判决
针对被告所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而形成的案件,法院审理后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不过,较为复杂和重要的一种情形是,被告不予许可决定错误或违法,而原告请求准予许可且理由成立时,法院应如何判决。这一问题既关系到原告权益保护,也关系到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协调。在行政诉讼法框架下,对法院而言,最简单且最不会侵犯行政权的判决形式,是单纯作出撤销判决,对是否给予当事人许可不予置评,但这一做法显然不利于保护原告的权益。相反,如果法院不管行政机关对许可是否享有裁量权,一概直接责令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则又有侵犯行政权的嫌疑或可能。
《许可规定》并没有对不予许可案件如何判决作全面规定,而只是申明法院可以判决责令被告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对相应的条件作出规定。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案件,认为原告请求准予许可的理由成立,且被告没有裁量余地的,可以在判决理由写明,并判决撤销不予许可决定,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二)查阅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案件请求成立的判决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原告查阅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或者监督检查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在法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准予原告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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