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种类: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注意与行政立法权的区别)
A.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享有专属创设权。
B.行政法规:(注意创设权与规定权的区别)
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b.规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C.地方性法规:
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b.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D.行政规章:
a.创设权:
(一)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b.规定权:都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主体:(比较行政主体)
a.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b.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c.委托:
(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4.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追诉时效:
A.管辖:
a.地域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发现地、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指定管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c.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B.追诉时效:
a.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或数个同一种类行为中最后一个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
b.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为6个月。
c.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5.不予处罚和减轻处罚:
A.不予处罚: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B.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6.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
a.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
b.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c.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7.相关规定:
a.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证据保全: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8.简易程序:(当场可进行的处罚)
A.条件:
a.证据确凿。
b.有法定依据。
c.适用于个人50元以下、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处罚。
B.相关规定:
a.可以一人执行,但必须是书面形式。
b.必须表明身份。
c.必须备案。
9.一般程序: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10.听证程序:
A.条件:
a.适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
b.须当事人申请。
B.相关规定:
a.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b.听证会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一律公开进行。
d.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以委托人代理参加。
e.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11.行政处罚的无效情形和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情形:
a.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b.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c.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执行程序:
A.当场收缴:
a.条件:
(一)20元以下罚款。(注意比较当场进行处罚)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b.相关规定:
(一)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缴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B.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a.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机构处罚、银行收款,银行应当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b.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C.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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