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一)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回避理由的,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二)检察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三)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五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决定机关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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