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公正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目标。诉讼公正则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体现社会正义的窗口,是诉讼的灵魂和生命。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刑事案件的实体公正,具体要求有:
(l)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
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具体要求有:
(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和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都有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二者应当并重。
在我国,长期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应当着重予以纠正。因此,在执法方面,要严格执法,既遵守实体法,也遵守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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