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
适用对象 |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
强制措施 | 在押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
救济 |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
考验期 |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高检规则》第495条)考验期不计人案件审查起诉期限。 考验期内,由检察院负责监督考察。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②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③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④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刑诉法第272条)。 |
发现新罪或漏罪的处理 | 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
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 (1)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①实施新的犯罪的; ②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 ④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高检规则》第500条)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刑诉法第2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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