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执行
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拘留的时候,必须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捺手印。拒绝签名或捺手印的,执行人员应当予以注明。执行拘留时,如遇有反抗,可以使用武器和戒具等强制方法,但应当适度,以使其就缚为限度。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人员、车辆、查找拘留人等方面予以配合。
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立即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24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人,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讯问。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无法通知的具体情形包括: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②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有碍侦查的具体情形包括: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②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③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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