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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8-01-28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九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危害国防利益,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要的构成要件是:(1)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利益,即国家的国防建设、军队建设等涉及国家国防方面的利益。(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其中个别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还有部分犯罪只能由战时构成,如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3)犯罪的主体大部分是一般主体,也有少部分是特殊主体,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还有的犯罪则只处罚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如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秩序罪。(4)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部分只能由故意构成,少数则只能由过失构成。

  二、危害国防利益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共计21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1.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是除军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即非军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妨害公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的界限。

  (二)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

  1. 本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军队战斗力的物质保障。犯罪对象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以及盗窃罪之间的界限。

  (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 本罪是指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现役军人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军人的声誉。(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冒充现役军人的身份或职务招摇撞骗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划清本罪与非罪、本罪与招摇撞骗罪、诈骗罪的界限。

  (四)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

  1. 本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本罪的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利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敌情而向武装部队提供。

  3.认定本罪应注意到划清本罪与非罪以及本罪与隐瞒、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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