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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五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2-25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五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内容提要】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危害国民经济的行为。本类犯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即国家通过法律调节所形成的公平公开、平等竞争、协调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状态。这是本类犯罪余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实施了各种干扰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以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管理法规为前提,是本类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本类犯罪绝大多数都表现为作为,只有少数犯罪表现为不作为,如偷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等就表现为不作为。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且多数都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属于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偷税罪、抗税罪等;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主要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抗税罪、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只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有一个,即逃汇罪。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绝大多数为故意。由过失构成的犯罪有签定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应当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计93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生产、销售假药等特定伪劣产品犯罪的界限,尤其需要注意当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犯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时的处理问题。

  2.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药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及不特定多人的身体健康。(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已经危害人体健康的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食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4.走私文物罪

  走私文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境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要注意划清其与其他走私罪、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5.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6.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公司、企业中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人员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7.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公司、企业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必须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8.伪造货币罪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货币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防伪技术等,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本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限。

  9.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限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10.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监管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提供资金帐户等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以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内容。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本罪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共犯的界限。

  11.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12.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使用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或者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定盗窃罪,而不定信用卡诈骗罪,也不能定两罪数罪并罚。

  13.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保险管理秩序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4)主观方面是故意。

  14.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帐凭证等方法,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的方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已扣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本罪主要应注意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及其与抗税罪的界限。

  15.抗税罪

  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管制度和执行征税职务的税务人员的人身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注意的是仅限于自然人。(4)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

  16.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法国家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管制度和发票管理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17.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是故意。

  18.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复制发行其制作的音像制品,或者制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著作权法规定,侵犯他人著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为故意。

  19.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用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4)主观方面为故意。

  20.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签定、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签定、履行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和自然人都可构成。(4)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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