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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三章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12-11   【

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十三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内容提要】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独立、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团结和统一,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该类犯罪是我国刑法中性质最严重、危害性最大的一类犯罪,因此被排在十大类犯罪之首。

  危害国家安全罪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本类犯罪侵犯的同类客体是国家安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的团结统一,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是本类犯罪与其他各类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2.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背叛国家、分裂国家、投敌叛变、叛逃、间谍等各种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所有犯罪的表现形式都是作为,且大多数都属于行为犯。

  3.本类犯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只有少数犯罪属于特殊主体,如叛逃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背叛国家罪和投敌叛变罪只能由中国公民构成等。

  4.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其中大多数为故意,只有少数犯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应重点掌握的罪名

  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共计12个具体罪名,其中需要重点掌握的罪名如下:

  1.背叛国家罪

  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背叛国家罪,要注意划清其与分裂国家罪的界限。

  2.投敌叛变罪

  投敌叛变罪,是指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投敌叛变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

  3.叛逃罪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叛逃罪,主要应划清其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

  4.间谍罪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以及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间谍罪,主要应注意划清其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5.资敌罪

  资敌罪,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危害国安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向敌人提供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3)犯罪主体为自然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为故意。

  认定资敌罪,应注意划清其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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