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八章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内容提要】
刑罚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刑罚与犯罪的关系是:它们是刑法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是惩罚犯罪的手段。我国的刑罚是刑法规定的、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对犯罪分子适用并由特定机构执行的强制方法。它与剥削阶级国家刑罚的本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代表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不同;对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所占的地位不同;对犯罪所产生的效能不同。刑罚这种强制方法与其他强制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严厉的程度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适用的机关和程序不同;制定的机关不同;执行的机构不同。
刑罚的目的是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它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针对的对象是犯罪的人,它通过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使其不能再次犯罪、通过给犯罪分子造成痛苦而使其不敢再次犯罪、通过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使其不愿意再次犯罪来实现。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分子的道路。人民群众不是刑罚一般预防的对象,而是预防犯罪的依靠力量。刑罚的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是对立统一的。在刑罚的制定阶段,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在刑罚的适用阶段应当是二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应当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