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国家司法考试二卷《刑法》练习题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内容提要】
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根据具体内容不同,刑法的效力范围可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是解决刑法适用于什么地域和适用于什么人的问题。世界各国对于刑法的空间效力的适用的原则在规定上不尽一致,主要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等。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其具体内容在刑法第六条至第十一条对此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学习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弄清这些规定的内容。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刑法的溯及力三个方面的问题。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从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来看,解决溯及力的原则主要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和从新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于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它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