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选题
1.张某为16岁的学生,在一起抢劫案件中被打成重伤,请问下列哪个人无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
A 张某的母亲
B 张某的哥哥
C 为张某住院交纳部分医药费的王某
D 张某的老师
【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84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除了被害人本人以外,还包括被害人之外的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人,另外在被害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无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也有权提起。
2.李某因盗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发现其已经有5个月身孕,公安机关对李某应当采取怎样的强制措施?( )
A 应当逮捕
B 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C 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D 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怀有身孕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 60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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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公安机关在侦查张某的抢劫案时,发现张某还涉嫌参与拐卖人口,需要另行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为此,该市公安机关应该遵循什么程序?( )
A 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B 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C 由公安机关决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D 由公安机关决定,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答案】:C
【解析】:《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
4.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侵占案,自诉人秦某起诉陈某将自己委托其保管的一幅古字画据为已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后,应当自收到自诉状第二日作出决定的时间是:( )
A 5日内
B 7日内
C 10日内
D 15日内
【答案】:D
【解析】:《刑诉解释》第1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者口头告诉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5.李某因涉嫌侵占罪,县公安局提请县检察院批准对其采取逮捕措施。逮捕执行后,县公安局发现对李某逮捕不当,则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
A 县公安局不能对李某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李某
B 县公安局可以释放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须经县检察院批准
C 县公安局可以释放李某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只要通知县检察院即可
D 县公安局可以自行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与检察院无关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因此C选项正确。
6.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强制检查下列哪类人员的人身?( )
A 任何与案件有关的人
B 犯罪嫌疑人
C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
D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答案】: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7.下列哪项不属于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 ( )
A 讯问犯罪嫌疑人
B 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C 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D 补充侦查
【答案】:D
【解析】:刑诉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可见补充侦查并不是每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只是在需要的时候才进行的程序。
8.南京某地发生了一起凶杀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但刘某已经不知下落,公安机关决定发布通缉令。下列何种说法或做法是正确的?( )
A 只有在刘某应当逮捕的情形下,才能发布通缉令
B 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
C 如果南京市公安局认为应当在全国通缉刘某,应当报请江苏省公安厅发布通缉令
D 如果是检察院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可以自行发布通缉令
【答案】:A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高检规则》第21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注意通缉令作为一项侦查措施,其实施并不需要检察机关的批准,故B项错误;C项中应当报公安部发布;D项中应当由公安机关发布。
9.某市检察分院的反贪局侦查员李某,在办理自侦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本案中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本检察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下列哪一人员或机构有权决定进行该项鉴定?( )
A 侦查员李某
B 市检察分院反贪局领导
C 市检察,分院检察长
D 市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自侦案件时,谁有权决定进行鉴定的问题。《高检规则》第200条第1款规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10.比例原则是侦查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下列法条中,哪一条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比例原则?( )
A 刑事诉讼法第89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B 《刑诉解释》第61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C 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D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答案】:D
【解析】:比例原则,是指侦查权在侵犯公民权利时,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选择侵害公民权利最小的方式。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对抗最严重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侦查权的行使可能涉及对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或者剥夺,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的对抗比其他领域更为尖锐。基于侦查阶段的这一特性,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了比例原则,将侦查权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侵犯设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A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客观全面原则;B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遵守法制原则;C项体现的是侦查中的保守秘密原则。
二、多选题
1.公安机关将正在抢劫的蒋某先行拘留后,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于是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在对案件审查后,可以依法作出: ( )
A 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B 批准逮捕的决定
C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D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
【答案】:B,C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六机关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第28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回执及时送达作出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如果未能执行,也应当将回执送达人民检察院,并写明未能执行的原因;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3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2.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要求,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 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
B 刑事案件证明标准根据法律的规定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C 在立案阶段,诉讼证据的要求是: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D 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答案】:B,C,D
【解析】: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作了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第128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可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141条规定,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第162条规定,法院经过审理以后,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些规定说明在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中,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明标准。A项错误,其他正确。
3.关于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的不正确做法是: ( )
A 律师仅凭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即可在看管场所会见被告人
B 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时,为防止被告人逃跑、行凶、与律师串供等,必要时应当有侦查人员在场
C 辩护律师可以为被告人传递物品、信函或者将自己的手机借给被告人使用
D 其他辩护人与辩护律师共同接受委托,会见被告人时,其他辩护人仍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答案】:A,B,C
【解析】:《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72条规定,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29条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其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4.下列关于证据说法错误的有:( )
A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B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张还有抢劫的事实,李没有参与,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C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孙某抢劫的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D 李张二人一起抢夺,李被抓获,李供述了张和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交代了自己还有其他的犯罪事实,李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
【答案】:B,C
【解析】:BC两项中,李没有参与的犯罪中,李并不是犯罪嫌疑人,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辩解,应为证人证言。
5.下列情形中,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有: ( )
A 王某准备去抢银行,在前往银行的途中被公安机关发现
B 侦查人员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住宅时发现作案工具
C 陈某在过失犯罪后,自觉罪孽深重,企图自杀
D 公安人员在执行检查中,发现郑某形迹可疑
【答案】:A,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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