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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模拟试题及答案一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12   【

  一、单选题

  1.朝天市人民政府计划为单位修行政大楼,鉴于资金短缺,发布决定要求该单位每位工作人员捐款1000元,违者要给予降职等纪律处分。该单位职工郑某不服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政府的决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 法院不应受理,因为该决定是抽象行政行为

  B 法院应当受理,因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C 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政府还没有给予王某纪律处分

  D 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这是内部的管理行为

  【答案】:B

  【解析】:

  该决定针对的是政府的公务员这一特定的人群,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虽然以纪律处分为责任,但本身并不属于政府的内部管理行为,因此AD项错误。该决定一经作出,即影响了郑某的权益,郑某便可起诉,并不需要等到给予了实际的处分之后才能起诉。

  2.以下行为中关于不可诉的国家行为的组合正确的是:( ) ①国务院宣布某市进入戒严状态 ②军事演习 ③宣布总动员的行为 ④与别国签订国际条约的行为 ⑤强制公民服兵役的行为

  A ①②③

  B ②③⑤

  C ①②③④

  D ①②④⑤

  【答案】:C

  【解析】:

  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戒严状态和总动员等行为。因此,题中(1)、(2)、(3)、(4)均是国家行为,而(5)只是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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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美国人杰克未持有效旅行证件前往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行,被公安机关发现并处以3口的拘留处罚。如果杰克对该处罚不服,是否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A 可以,因为杰克是对中国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在中国提起的行政诉讼

  B 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应当由外交部门处理

  C 不可以,因为杰克是美国人,享有豁免权

  D 不可以,因为涉及外国人入境管理,应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

  【答案】:A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对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第70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杰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根据《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第29条的相关规定,杰克也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起申诉,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申诉,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有A项正确。

  4.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

  A 张某不服A区行政机关对其民事纠纷作出的行政裁决

  B 某村全体村民根据其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向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告,要求镇政府及时帮助召集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李某和汪某。但镇政府在收到上述请求报告后60日内未予答复。村民对镇政府的不作为不服

  C 刘某对甲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对其的最低生活保障费不服

  D 村民不服乙乡政府要求某村村民缴纳防水治洪费

  【答案】:B

  【解析】:

  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5.徐某在某区卫生局旁开了一家饭馆,生意非常红火,该卫生局工作人员经常来此饭馆聚餐,但从不付款。一日遭饭馆人员催款,从此以后,卫生局就三番五次派人到该饭馆检查卫生,有时甚至一日几次,使得客源越来越少,徐某的生意也每况愈下,徐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行为是正常的行政管理行为之一,但它并未指涉徐某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不具有可诉性

  B 该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明确列举的可诉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不应受理

  C 该行为还未对徐某作出处理决定,它仅是一个前序性的行为,因此是不可诉的未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D 该行为是行政检查行为,是未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它对徐某的财产权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对徐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答案】:D

  【解析】:

  卫生局的检查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徐某的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且该行为并未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所以对徐某的起诉,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6.下列行为引发的争议哪个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B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行为

  C 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所做的降职处分行为

  D 王某遭赵某殴打,王某寻求公安局保护,公安局不予答复的行为

  【答案】:D

  【解析】:

  A项是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从事的民事行为,B项是不可诉的刑事司法行为,C项是不可诉的内部行为,D项是可诉的行政不作为。

  7.青川县人民政府的一名职工李某发表了小说《航天英魂》,作品反映了在航天行业默默奉献的技术人员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引起了极好的社会效应,县政府因此向李某颁发了杰出青年的称号,根据该县规定,获得杰出青年称号的公民每年可获 1000元的奖励。后来李某的领导因与其不和,指示政府撤销了其杰出青年的称号,李某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县政府撤销其杰出青年称号的行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B 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她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其的处理是内部行政行为

  C 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她应对其领导提起民事诉讼

  D 李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撤销行为本身并没有剥夺李某的权益

  【答案】:A

  【解析】:

  李某虽然是县政府的工作人员,但对其授予杰出青年的称号是外部行为。撤销行为虽然有其领导的指示,但是仍然是以政府名义作出,是政府的行政行为,该行为也间接地损害了李某的财产权,因此应选A项。

  8.以下哪个行为是不可诉的内部行为? ( )

  A 某行政机关解除与一饮食服务人员劳动合同的行为

  B 某区司法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在某区盖房的行为

  C 某行政机关对其公务员李某所作的降职处分

  D 某公安机关对某市教育局公务员的违章驾驶行为给予处罚的行为

  【答案】:C

  【解析】: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不可诉的内部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选项A中饮食服务人员并不属于公务员,行政机关与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构成内部行为。选项B中,二者并不存在行政组织隶属关系,该行为也未发生在行政机关内部,因而不是内部行为。选项C是典型的内部行为,选项D只是一般的行政处罚行为。

  9.以下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组合正确的是:( ) ①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②劳动教养 ③国家制定外交政策的行为 ④收容审查

  A ①②

  B ①③

  C ②③④

  D ②④

  【答案】:D

  【解析】:

  (1)是明确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的行为,(2)、(4)均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3)是不可诉的国家行为。

  10.王某在某市某区经营一家乐记餐厅,因该餐厅价廉物美,服务周到,颇受顾客欢迎。一日,该区卫生局接到举报称王某餐厅的厨房内工作人员不穿戴工作服,餐具不洁,虫蝇乱飞,没有洁具设备,卫生局决定对王某及其餐厅开展调查。王某得知后,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即将进行的调查很可能会引起一些处理行为,它们会影响到王某的合法权益,若等到损害发生再起诉,恐怕已难以弥补,所以应允许王某起诉:卫生局开展调查的行为,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 卫生局要调查王某的决定行为是尚未成熟的行为,由于它并未对王某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的,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 由于该决定行为影响丁王某的名誉,而且还可能因此减少乐记餐厅的客源,所以是侵犯王某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D 该决定行为是卫生局的内部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答案】:B

  【解析】:

  正如选项B所言,卫生局要调查王某的决定行为仅是前序性的行为,还未形成一个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未对王某产生实际影响,因此是不可诉的。

  二、填空题

  1.2004年5月20日凌晨4时左右,在西城区招待所住宿的张三突然被楼下“砰”的一声巨响惊醒,他透过窗玻璃看到在他对面十来米远的西城区百货大楼下,雨中有几个黑影正用铁棒撬着一家商店的铝合金卷闸门。张三当即唤醒了同室的李四,后两人一同敲开了2楼值班室的门,并向旅馆老板讲述了情况。老板王五马上拨打“110”报警,而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竟不耐烦地说:“下这么大的雨,哪有小偷?多管闲事,睡你的觉吧!”说完就挂断了电话。一分钟后,三人再次拨通了“110”电话报警,却又一次遭到了拒绝。20分钟后,3名盗贼一趟一趟的把东西装上了一辆三轮车,然后向北逃窜。被盗商店店主为下岗女工李一,该商店主要经营文化用品和工艺品,当晚盗走物品共价值5万元。事后,据知情者讲,该“110”对社会公开承诺,城区内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赶到现场。而案发地就在县城中心,如果出警及时,盗贼就不会逃脱。事后,李一多次向西城区公安局索赔未果。无奈之际,便将西城区公安局告上了法庭。

  问题:

  (1)该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的行为提起诉讼?

  (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

  (4)人民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

  【答案】:

  (1)该公安局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

  (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

  (4)人民法院应该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

  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

  第四个问题考查了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和《行诉若干解释》第57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

  2.甲市人民政府在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公交公司)召开协调会后,下发了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明确:城市公交公司的运营范围,界定在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公交公司在城市规划区内开通的线路要保证正常运营,免缴交通规费;在规划区范围内,原由交通部门负责的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交由建没部门负责。《会议纪要》下发后,甲市城区交通局按照《会议纪要》的要求,中止了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的查处。 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问题:

  (1)甲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所作出的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3)田某、孙某和王某三人提出的确认甲市人民政府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为什么?

  【答案】:

  (1)属于受案范围。本案中《会议纪要》作出的规定不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也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具有原告资格。甲市人民政府的决定直接影响到了三人的公平竞争权。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平竞争权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不属于。该请求涉及甲市人民政府对建设局和交通局的职能调整,属于政府对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分配,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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