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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基础模拟选择题及答案十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7-01-05   【

  一、单选题

  1.下列不属于刑事诉讼当事人的是:

  A 负责为被告人辩护的辩护律师

  B 某故意伤害案当中的被害人

  C 某诽谤案当中的提起自诉的自诉人

  D 某盗窃案当中的犯罪嫌疑人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而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都属于其他诉讼参与人。

  2.甲因与别人勾搭成奸而欲杀夫另嫁。一日,甲听信巫婆教唆,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其夫名字的纸符烧毁,取少许纸灰,拌入白糖中,让丈夫喝下,企图依靠神力将其杀死。奸情败露后,甲交待此事而案发。甲的行为( )。

  A 属于故意犯罪

  B 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C 不构成犯罪

  D 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C

  【解析】:

  甲的行为属于封建迷信活动,不具有实际的社会危害性,不是犯罪。

试题来源:[2017国家司法考试在线题库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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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某国有厂推销员甲某,推销本厂沙发靠垫,价格在10至15元之间浮动。在与一百货商场协商价格时,以15元价钱卖给该商场10000个沙发靠垫。然后要求买方在写收条时,一律将单价写成每个10元,并将多余款占为已有。甲某的行为构成______。

  A 受贿罪

  B 贪污罪

  C 挪用公款罪

  D 非法所得罪

  【答案】:B

  【解析】:

  参见《刑法》第382条。

  4.侦查人员在侦查中,进行强制搜查的范围是( )。

  A 只能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及物品

  B 只能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人身及物品

  C 只能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

  D 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答案】:D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5.甲擅自使用机动渔船渡客。渔船行驶过程中,被某港航监督站的执法人员发现,当场对甲作出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并立即收缴了该罚款。关于缴纳罚款,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

  A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B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5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

  C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D 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将罚款交至所在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在5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答案】:C

  【解析】:

  本题涉及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第47条、48条、50条的规定,C项正确。

  6.被告人因涉嫌抢劫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的起诉进行审查以后决定开庭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

  A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0日内送达被告人

  B 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前15日内送达被告人

  C 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D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二)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四)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故本题应选B项。

  7.范某是一名无业人员,2001年初,他从一个不法分子手中以每支1200元的价格购得"六四"手枪10支,子弹数百发。此后,范某立即携带这些武器弹药到云南边境,准备偷越边境到缅甸,将这些枪支弹药卖给缅甸黑社会集团,结果在偷越边境时,被我公安机关抓获。对范某如何定罪量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应认定范某的行为只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

  B 应认定范某的行为既构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又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实行数罪并罚

  C 应认定范某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和偷越国边境罪,实行数罪并罚

  D 应认定范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的行为与走私行为构成了牵连关系,只认定一罪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及其与其他罪的关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非法运输、携带或邮寄武器、弹药进出边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进出口武器、弹药,即使数量很少,也属于走私罪的一种。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等罪名,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故凡是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其他犯罪。比如本题中出现的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走私行为构成了牵连关系,只认定一种犯罪。对于偷越国边界罪也是如此,走私犯偷越国边境的,按走私罪认定,不再认定偷越国边境罪。所以,本题范某只能认定走私武器、弹药罪。

  8.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 骗取出口退税案

  B 受贿案

  C 私分国有资产案

  D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答案】:A

  二、多选题

  1.被告人吴某系某国有煤矿供销科长,月工资1200余元,爱人在农村,两个孩子在身边上学,家境困难,经常申请补助。但一次吴某家被盗,破案后查明罪犯盗得其现金20多万元,名贵香烟30多条、"茅台"等名酒20多瓶、金项链2条。吴某涉嫌经济犯罪被捕,吴某供述上述财物均是受贿所得,但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仅有30000多元,吴某的行为构成( )。

  A 受贿罪

  B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C 贪污罪

  D 职务侵占罪

  【答案】:A,B

  【解析】:

  首先查证属实的受贿物品有30000多元,吴某构成受贿罪;再根据《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吴某构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故选AB。

  2.某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邻居何某坠楼而死,公安机关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如果此事要作为一起刑事案件立案的话,那么在立案阶段应当查明的事项是:

  A 何某死亡的准确时间

  B 何某是跳楼自杀还是他人谋杀

  C 如果是他人谋杀,犯罪嫌疑人是谁

  D 如果是他人谋杀,作案人的动机是什么

  【答案】:B

  3.许某因为涉嫌贪污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2年缓刑期内许某又在监狱中犯故意伤害罪。如果许某所犯之故意伤害罪是在原审判决宣告以前发生,而在其服刑期间才发现则该伤害案可以由下列哪个法院管辖:

  A 可以由许某所在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 可以由许某贪污案的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C 可以由许某被捕前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可以由伤害案的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A,B,D

  【解析】:

  本题考查服刑期间发现罪犯在判决宣告前的其他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如果是在缓刑期内所犯新罪应当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为( )。

  A 恢复名誉

  B 返还财产

  C 恢复原状

  D 支付赔偿金

  【答案】:D

  【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甲单位认为乙单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遂向县工商局要求处理乙单位。县工商局责令乙单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单位的损失10万元。乙单位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县工商局的决定,决定让乙单位赔偿甲单位8万元。乙单位仍不服向人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的赔偿额过多,于是判决变更,判令乙单位赔偿甲单位6万元。 乙单位应向__________法院起诉。

  A 县工商局所在地

  B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在地

  C 甲单位所在地

  D 乙单位所在地

  【答案】:B

  【解析】:

  参见《行政诉讼法》第17条。

  6.某市(市政府及其部门位于B区)A区甲律师事务所为招揽更多的业务,实行按案件标的额为介绍案件的人提取一定的"案件介绍费"的措施,并且对几个较为重大的案件,都给予了介绍人一定数额的费用。由于在某一案件上通过这一办法将乙律师事务所的案件争揽过去,乙律师事务所对甲律师事务所的这一行为向A区司法局进行了举报。A区司法局对此进行了调查,确认甲律师事务所确有此违法行为,乃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甲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的处罚,并责令其停业整顿。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若申请回避,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原告申请回避的对象仅限于审判人员

  B 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

  C 原告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D 被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之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答案】:B,C,D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47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行诉法解释》第47条:"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7.王小二在旁听其弟故意伤害一案中,违反法庭秩序,当庭侮辱作证的证人,且不听审判长的警告制止,影响恶劣。经院长批准,对其可予以何种处罚( )。

  A 罚款500元或者拘留13日

  B 罚款1500元或者拘留15

  C 罚款800元或者拘留10日

  D 罚款2000元或者拘留15

  【答案】:A,C

  【解析】:

  本题涉及刑事审判的强制措施。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61条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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