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定项选择
1.下列关于毒品犯罪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走私毒品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和单位。
B 非法持有毒品、走私毒品都只有达到一定数量才构成犯罪。
C 甲的孩子1岁,经常晚上吵闹,为了止哭,甲就在其喝的牛奶中加入了平时自己吸食的毒品制液让其喝,甲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D 甲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同时又向其兜售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涉及毒品犯罪。《刑法》第347、348、353、354条,走私毒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非法持有毒品、走私毒品的数量只对量刑有影响;婴儿还谈不上有自己的意愿,无所谓欺骗;对于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走私罪的共犯( )
A 某甲与走私犯通谋,约定由甲将其公司的帐号供该走私犯使用,以利资金转移
B 运输工某乙经不起金钱诱惑,将某走私犯走私进口的货物运送到某仓库
C 某丙提供资金给某走私犯,供该走私犯购进走私物品,从中渔利
D 某丁明知一笔资金为戊某走私所得,仍予以
【答案】:A,C
【解析】:
B不是犯罪,D构成洗钱罪。参见《刑法》第191条第1款、第156条规定的内容。
3.一小区发生一起入室盗窃案,公安机关进行排查,刘某向侦查人员说,他曾听杨某向他炫耀如何能不费力地入室盗窃的经过。刘某向侦查机关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的( )。
A 传来证据
B 间接证据
C 有罪证据
D 言词证据
【答案】:A,C,D
【解析】:
直接证据是可以单独证明案件主要犯罪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刘某的证言可以单独证明主要犯罪事实,属直接证据而非间接证据,所以B不当选。
4.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 )
A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B 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C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D 被执行人坚持反对的
【答案】:A,B,C
【解析】:
《行诉法解释》第95条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5.甲、乙共同犯罪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宣判后,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乙量刑过轻,遂提起抗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有哪些权利或义务( )
A 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其刑罚
B 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
C 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D 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未被提起抗诉的共同犯罪人在第二审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本题属于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未对共同犯罪人甲提出抗诉,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不得加重甲的刑罚。故本题 A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2条第2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故本题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故本题CD项正确。
6.某化妆品厂系私营企业,所生产的婴儿护肤产品供不应求。为增加产量,厂长童某决定改变配方,增加添加剂。结果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劣质产品,销售金额达30万元。消费者使用后程度不同地引起过敏.脱皮等不良反应。在如何确定犯罪主体性质及定罪的罪名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B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C 单位犯罪
D 自然人犯罪
【答案】:A,C
7.张某为某市集团公司的保安员(正式员工),2000年8月5日由于擅离职守造成公司部分财物被盗,公司经研究决定给与张某扣除该月奖金的处罚决定。张某遂产生报复念头,于是与8月6日晚,乘值夜班之机,将公司的生产用电变压器加以破坏,使得正常的生产受到了影响。次日公司发现后遂向市公安局报案,公安机关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罚款100元的治安行政处罚裁决。同时责令张某赔偿公司的部分损失。上述案例中属于行政法调整领域的行为有哪些( )
A 集团公司对张某的扣除奖金的处罚决定
B 市公安机关作出对张某拘留15日
C 市公安机关作出的对张某100元的罚款
D 市公安机关责令张某赔偿集团公司的部分损失
【答案】:B,C,D
【解析】:
公司对其内部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如本案中集团公司对张某作出的扣除奖金的处罚行为不属于公共行政的范畴,也就不是行政法调整的领域。公安机关对张某作出的罚款、行政拘留以及责令赔偿损失等都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表现,属于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故 BCD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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