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CD。本题考故意杀人、犯罪中止以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参见《刑法》第24、115、232条。
2.AB。本题考查对"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理解。要正确作出此题,必须注意区分三种情况:即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行为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意表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它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下列行为看成预备行为:*)制造、寻求、加工犯罪工具;(2)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3)准备手段;(4)排除障碍;(5)追踪守候、或接近被害人;(6)共同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总之,此行为不是构成某种具体罪所要求的行为,而真正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则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构成某种具体罪而必须具备的行为。故根据以上分析,本题AB符合题意人D为犯罪预备行为。
3.AB
4.AB。本题考撤销假释的条件。参见《刑法》第86条。
5.BD
6.CD
7.AC。本题考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品肇事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264、271、136、115条。
8.ABCD。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包括直接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明知或者应知是以上述的方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的行为。
9.ABCD
10.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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