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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巩固习题18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17   【

  1[案例分析题]犯罪嫌疑人王强,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刘波,男,1983年7月1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2002年1月9日,王强与刘波一起去县城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张某发生激烈争执,被张某等人打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23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3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两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两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刘波的父亲刘某请求会见刘波,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告知王强和刘波有权委托辩护人。刘波委托其叔叔刘林担任其辩护人,王强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刘林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刘波,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林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刘波,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王强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王强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题:

  (1)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公安局在其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王强时不应不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公安部规定》第182条规定,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因此,讯问时应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到场。②侦查人员不应以侦查阶段无权委托辩护人为由拒绝犯罪嫌疑人刘波的父亲为其聘请律师的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聘请律师。

  (2)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检察院不应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5日才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诉讼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②犯罪嫌疑人刘波的辩护人刘林无权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刘林不是律师,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此,非律师不享有上述权利。

  (3)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中的违法之处有:①审判过程中辩护人刘林会见被告人刘波时,法院不应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碴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入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②被告人王强拒绝辩护时,法院不应准许其自行辩护。《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须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又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案例分析题]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

  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县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误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需要经过什么程序?

  【参考答案】

  (1)县检察院的做法是正确的。本案为****犯罪案件,职能管辖上应该由公安机关主管。因此,县人民检察院接受了被害人王某的告发后,又按照管辖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是正确的。

  (2)县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3)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县人民检察院有权直接受理该案件。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已经掌握了李某构成犯罪的重要证据,县公安局立案调查后未立案,县检察院再次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县公安局立案后又撤案,因此,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本案又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副县长)利用职权实施的危害严重、影响较大的犯罪案件,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相关规定,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后,可以由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案例分析题]王某,男,36岁。吴某,男,24岁。因涉嫌抢夺罪于2003年4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区人民法院指派审判员张某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法庭审理中的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吴某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法庭审理终结前,王某因在狱中与他人殴斗致严重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于4月28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判决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000元,于5月10日收缴其罚金。法院经调查发现,已死亡的被告人王某无其他近亲属,只有一姐王甲有经济能力,遂于2003年5月8日,判决王甲承担附带民事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责任原告人李某财物损失人民币1200元。李某不服,以赔偿数额过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李某又于5月20日撤回上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准许撤回上诉,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提出-王某在抢夺过程中对自己还造成身体上的伤害,要求赔偿人民币2000元。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请求进行了调解,调解未成,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判处王甲赔偿李某人民币500元。

  问题:

  (1)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李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为什么?

  (2)法院是否可以对吴某先行作出刑事判决,为什么?

  (3)王甲是否可以代王某承担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赔偿责任?请说明理由。

  (4)法院于5月10日收缴罚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5)对李某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不准许其撤回上诉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6)二审人民法院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刑诉解释》第8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李某在被告人陈述阶段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是在一审判决宣告前,所以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刑诉解释》第99条作了更详细的规定,对于被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被告人的赔偿能力一时难以确定,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庭等案件,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如果同一审判组织的成员确实无法继续参加审判的,可以更换审判组织成员。本案中,法院为调查被告人王某的赔偿能力,防止刑事案件审判拖延诉讼,可以先行作出刑事判决。

  (3)《刑诉解释》第86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①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在其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时,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王甲是王某的遗产继承人,依法应负赔偿责任。

  (4)法院于5月10日收缴罚金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刑诉解释》第250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未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法院在4月28日作出判决,于5月10日执行,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10天,该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可以执行。

  (5)二审人民法院不准许撤回上诉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39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准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中,法院5月8日作出判决,5月20日撤回上诉,已过10天的上诉期。对已过上诉期后的撤回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按照上诉程序审理。

  (6)二审人民法院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二审人民法院应该告知李某另行起诉。这是因为,在我国,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若对该项诉讼请求直接作出判决,该项诉讼请求实际上只经过一个审判程序,当事人不能对此上诉,实质上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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