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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巩固习题11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17   【

  1.以下有关法律援助制度的说法或做法正确的是:( )

  A.2005年4月1日,公安局以甲犯故意伤害罪为由逮捕了甲,如果甲经济困难的话,则4月2日起甲可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律师援助

  B.乙是17岁的未成年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时发现乙未委托辩护人,于是为其指定辩护人,则该地法律援助中心同意进行法律援助前必须对乙的经济情况进行审查,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才对其进行援助

  C.丙是广州人,2005年五一期间在佛山被一犯罪团伙抢去用来治病的仅有的500元钱,而且身上还被砍了好几刀,后来该犯罪团伙被抓获,被佛山市某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依法受理了案件,则如果丙经济困难的话,可以向该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

  D.丁是河南人,2005年十一期间在北京海淀区被人故意伤害造成轻伤,于是丁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件,则如果丁向海淀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作为其委托代理人时,该援助中心必须按照其住所地河南的经济困难标准来审查丁是否符合援助条件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和《刑诉解释》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甲是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乙是未成年人,不用进行经济调查,是属强制指定辩护对象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磅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因此C项正确,D项错误。

  2.刘某因故意伤害案被提起公诉,其同学郭某曾在法学院读过法律,但未取得律师资格证,刘某遂委托郭某作为其辩护人。郭某在诉讼程序中,享有下列哪些权利?( )

  A.会见刘某

  B.与刘某通信

  C.调查取证

  D.经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同意,并经被害人同意,可以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所以,AB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所以,CD错误。

  3.犯罪嫌疑人甲委托其弟弟乙担任自己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乙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

  A.甲被超期羁押时,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B.申请检察人员回避

  C.向检察机关陈述辩护意见

  D.经被害人同意,向其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4——5题:

  张某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李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审判决张某有期徒刑5年,赔偿李某2000元。李某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了,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

  4.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二审法院不仅要审查一审判决的民事部分,还要审查刑事部分

  B.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就发生法律效力

  C.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张某可以暂缓送监执行

  D.如果发现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有错误,应对该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第二审审理程序《刑诉解释》第249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故A项正确第250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故B、C两项正确第26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抗诉,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如果发现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故D项正确。

  5.如果在二审期间,李某除了要求增加赔偿额外,还要求张某在报纸上公开道歉,对此,二审法院的下列哪项处理是正确的?( )

  A.对这个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B.不予理睬

  C.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迳行判决

  D.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让李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二审法院对于在二审期间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处理《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在第二审案件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第一审民事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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