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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巩固习题9

来源:中华考试网   2016-04-17   【

  1.韩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在一起故意杀人案中,接受被告人范某的委托担任范某的辩护人,韩某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行为是被法律允许的?( )

  A.为范某作无罪辩护

  B.提出有利于范某的证据和主张

  C.拒绝为范某继续辩护

  D.帮助范某隐匿一些证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涉嫌****罪的柳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做他的辩护人?( )

  A.柳某的朋友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

  B.柳某的父亲,在本市法奠担任审判员

  C.柳某的大爷,加人日本国籍

  D.柳某的老板,本市某国企老总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的还是辩护人的资格问题只要知道法条的规定该题难度并不大《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3.下列各类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有哪些?( )

  A.王某,无经济来源,经劝说,其家人仍不愿为其承担律师费用

  B.史密斯,英国人

  C.陈某,本人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

  D.何某,与其共同犯罪的其他被告人已委托了辩护律师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院"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刑诉解释》第37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可见,ABCD皆属于已有明文规定的情形

  4.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下列哪些人不得作为其辩护人?( )

  A.王某的在公安局任科长的哥哥

  B.王某的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

  C.被害人李某的债务人方某,现为律师

  D.王某的叔叔,外籍华人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担任刑事辩护人的条件以及刑事诉讼中近亲属的概念与范围《刑诉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刑事诉讼法》第82条对"近亲属"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限定,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根据上述规定,王某的哥哥虽属于不许担任辩护人的现职人员,但由于是王某的近亲属,因而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A不选王某在本市人大常委会任职的朋友不属于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之列,也可以担任辩护人,据此,B亦不选方某属于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之人,不能担任辩护人;王某的叔叔属于外国人且不是王某的近亲属,也不能担任辩护人因此,C、D皆当选

  5.马某被人民检察院指控犯有抢劫罪,同他一起被指控的还有谢某某。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马某的辩护律师黄某提出要向被害人收集一些材料。身为某公司职员的谢某某的哥哥谢某,由于被谢某某委托为辩护人,因而以辩护人的身份提出要向被害人所提供的一名证人夏某收集一些材料。对于上述情况的处理,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A.黄某和谢某都无权直接向被害人或夏某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B.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须经过夏某的同意,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则不需被害人的同意

  C.黄某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而谢某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类似的申请

  D.谢某向夏某收集有关材料要经过夏某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而黄某向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也需要经过被害人的同意和人民法院的许可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诉解释》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第44条规定,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痊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律师取证权是其他辩护人所不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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