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区12户居民以某区规划局批准太平居委会搭建的自行车棚影响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规划局的批准决定。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原告应推选2~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 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
C. 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D. 法院应判决维持某区规划局的批准决定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 BD。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4条第3款的规定,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可推选1—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而选项A要求至少推选2名诉讼代表人,错误。太平居委会作为规划局批准行为的相对人,如果批准行为改变或撤销,必然影响其权益,因此,太平居委会当然是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因此,太平居委会为本案的第三人,选项B正确。法院经审查认定经规划局批准搭建的车棚不影响居民的通风、采光和通行权,且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即被告的行为完全合法。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l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据此,应当判决维持,选项D正确.C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诉讼中,被告胜诉的主判决是维持判决,而不是驳回判决,驳回判决只在法定的几类有限情况下使用,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有所不同。
2 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一(些)选项是正确的?
A. 受外国委托暂时拘留逃往我国的该国犯罪嫌疑人
B. 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C. 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D. 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67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壹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
3 某日夜晚甲撬开邻村乙家的房门进入乙的房间,见乙在家便殴打乙并向乙要钱。乙打开抽屉拿出一张10元的人民币递给甲,说:抱歉,我这里只有这么多了。甲大怒,将10元扔还给乙,并说:看来你比我更穷。甲见乙颇有姿色,就对乙提出了性要求,并强拉乙。乙说:一会儿家里会来邻居串门的!这样吧,一会儿我去你家。甲同意,遂返回家中。甲走后乙报案,甲在家中没等来乙却等来了警察,被抓获。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A. 构成抢劫罪未遂
B. 构成抢劫罪中止
C. 构成****罪未遂
D. 构成****罪中止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甲的抢劫过程中,因实际状况(被害人乙只有数量极少的财物)违背行为人的预期,在经验法则上可以推定行为人当时无论如何也不能继续该行为,该行为的完成存在客观上的障碍,故未遂。另外注意,抢劫罪并非行为犯,而是结果犯——根据2005年的最高人民法院“两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既遂标准是劫取财物或者致人轻伤以上这两种结果之一的。也不要以为此案中将钱拿在手里(又扔回)就是既遂(而不能转为中止等)。另外,抢劫停止后,又另起犯意,意图****,因被害人欺骗而未继续实施暴力,属****未遂。甲最终应以抢劫罪(未遂)与****罪(未遂)并罚。故AC当选。
4 某区城管大队与交通协管员在整治奥运场周边环境中,发现张某的汽车违章停放,于是交通协管员杨某在张某的汽车前挡风玻璃上粘贴了违法停车告知书,告知书上有杨某签名。事后,张某按照违法停车告知书的要求到某区交通支队的执法站接受了处罚。张某对处罚决定不服,欲申请行政复议,应以谁为被申请人?
A. 某区城管大队和交通支队为共同被申请人
B. 某区交通支队和杨某为共同被申请人
C. 某区交通支队
D. 某区交通支队执法站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4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依《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1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例第12条规定:“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该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本题中,某区城管大队没有作出行政处罚,交通协管员只是告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是某区交通支队,执法站是交通支队的内设机构,因此,C项当选。
5 关于公务员录用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县公安局经市公安局批准,简化程序录用一名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B. 区财政局录用一名曾被开除过公职但业务和能力优秀的人为公务员
C. 市环保局以新录用的公务员李某试用期满不合格为由,决定取消录用
D.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和标准,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依据《公务员法》第31条:“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故A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24条第2项,曾被开出公职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故B选项错误。依据《公务员法》第32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适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C选项正确。依据《公务员法》第29条:“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故D选项错误。故ABD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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