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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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期货从业资格证《期货法律法规》强化习题及答案2_第3页

来源:华课网校  [2020年7月17日] 【

  参考答案及解析:

  1.【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2.【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变更股权或者注册资本,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拟持有期货公司100%股权的,中国延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3.【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4.【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关开户、变更、销户的客户资料档案应当自期货经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保存20年;交易指令记录、交易结算记录、错单记录、客户投诉档案以及其他业务记录应当至少保存20年。

  5.【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6.【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提供或者出具的报告、材料、意见不完整,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单处或者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7.【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调整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的,应当在当日结算前向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报告。

  8.【答案】B

  【解析】依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申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9.【答案】C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10.【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拟免除首席风险官的职务,应当在作出决定前10个工作日将免职理由及其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1.【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者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者连续5年未在期货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12.【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2年内,任何期货公司不得任用该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答案】A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期货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逾期未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

  14.【答案】D

  【解析】全资拥有或者控股期货公司,或者与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的证券公司申请介绍业务,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该期货公司在申请日前2个月月末的风险监管报表。

  15.【答案】A

  【解析】《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制定并有效执行介绍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合规检查等制度,确保有效防范和隔离介绍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

  16.【答案】B

  【解析】依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要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

  17.【答案】D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18.【答案】C

  【解析】依据《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日前3个会计年度每季度末客户权益总额情况表。

  19.【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全面结算会员期货公司为非结算会员结算,应当签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交易指令下达方式及审查或者验证措施;(二)保证金标准;(三)非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四)风险管理措施;(五)结算流程;(六)通知事项、方式及时限;(七)不可归责于协议双方当事人所造成损失的情形及其处理方式;(八)协议变更和解除;(九)违约责任;(十)争议处理方式;(十一)双方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答案】B

  【解析】《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请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从事期货业务3年以上经验,并担任期货公司交易、结算、风险管理或者合规负责人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具有从事期货业务1年以上经验,并具有在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风险管理、合规业务3年以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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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jiaojiao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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