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07公布,2012修订)
交易所:
1、期货交易所会员:国内登记注册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不得任交易所负责人、财会:被解除职务或撤销资格未满5年
3、交易所职责:提供场所设施服务、设计安排合约上市、组织监督交易结算交割、为交易提供履约担保、对会员监督管理、其他
4、期货交易所不得参与期货交易,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非自用不动产业务。
5、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证金、当日无负债、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大户持仓报告、风险准备金、其他。(分级结算的建立结算担保金)
6、出现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立即报告证监局:提高保证金、调整涨跌停板幅度、限制最大持仓、暂停交易、其他。
7、异常情况:操纵期货价格、不可抗突发事件、其他。
8、需证监局批准:制定修改章程交易规则、上市终止取消恢复交易品种、上市修改终止合约、变更住所、合并分立解散、其他。
9、期货交易所收益首先用于保证交易所运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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