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对营业性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营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其罚款的额度按照《江苏省消防条例》四十九条规定,单位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个人为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此外,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以及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2、对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应当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23、对过失引起火灾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对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警告或者二千元以下罚款,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还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25、对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义务的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罚?
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