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分级和工作内容
4.1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按工程规模和实际需要分为甲、乙两级。
4.2 甲级工作适用于坝高大于等于200 m或库容大于等于5×10[sup]9[/sup]m[sup]3[/sup]或附近有核电站、直接威胁大城市安全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水库区地质调查,系统收集区域地质构造和地震资料,收集资料的区域不超过150 km;
b) 水库影响区地震活动背景研究;
c) 收集水库影响区深部构造探测资料,需要时应进行深部构造探测工作;
d) 收集水库影响区的地应力测量资料,需要时应进行深孔原地应力测量工作;
e) 确定性评价和概率评价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
4.3 乙级工作适用于坝高在100m~200m之间或库容在5×10[sup]8[/sup]m[sup]3[/sup]~5×10[sup]9[/sup]m[sup]3[/sup]之间的水利水电工程,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水库区地质调查,水库影响区地震活动背景研究地应力基本资料收集;
b) 确定性评价和概率评价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
4.4 小于乙级工程需作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按乙级工作内容进行。
4.5 扩建的工程扩建后当坝高或库容规模达到工作分级新一级规模时,应按扩建后所在级别的工作内容进行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