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 hazard assessment
前言
本标准的第4章、5.1、5.2为强制性条文,其他的技术内容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地震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5)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防灾科技学院、北京市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壳应力研究所、湖北省地震局、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清源、胡毓良、汪雍熙、薄景山、胡平、苏恺之、李安然、陈献程、冯义钧。
引言
本标准中水库诱发地震(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是指由于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而引发的地震。当前有使用水库诱发地震和水库触发地震(reservoir-triggered earthquake)的称谓以区别引发地震成因机制上的不同。前者认为水库周围的原始地壳应力不一定处于破坏的临界状态,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后使原来处于稳定状态的结构面失稳而发生地震;而后者认为水库周围的地壳应力已处于破坏的临界状态,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后使原来处于破坏临界状态的结构面失稳而发生地震。本标准只规范对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后发生地震的危险性进行评价的相关问题,并不涉及引发地震的成因,因此采用国内外比较一致的做法,将由于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而引发的地震定义为水库诱发地震。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是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性评价中的重要部分。国家标准GB 17741《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没有对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相关内容作出规定,而且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不能完全涵盖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全部技术内容。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是在水库修建之前根据水库影响区的地震地质条件对水库诱发地震的可能性、可能发震库段和最大震级进行评价以及水库蓄水之后一定时期内的跟踪监测工作。
我国是发生水库诱发地震较多的国家之一,已知发震水库有20多例。新丰江水库是世界上第一个发生6.0级以上地震的水库,并造成了严重的水库诱发地震灾害。我国对水库诱发地震的研究从1960年开始,地震系统和水利水电等部门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取得一定的进展。因能源、防洪、供水等方面的需求,未来一段时间我国将建设许多高坝大库工程,对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编制本标准有助于规范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增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管理意识,促进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的健康发展。
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影响区的水库诱发地震危险性评价的工作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大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抗震设计、工程选址和水库影响区的防震减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7741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DB/T14 原地应力测量 水压致裂法和套芯解除法 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库诱发地震 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
由于水库蓄水或水位变化而引发的地震。
注:改写GB/T18207.2—2005,定义1.1.6。
3.2
水库诱发地震库段 segment of reservoir-induced earthquake
水库蓄水可能出现水库诱发地震的区段。
3.3
水库区 reservoir area
水库正常蓄水位淹没的范围。
3.4
水库影响区 reservoir influenced area
水库区及其外延10 km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