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全评价师复习资料安全生产法(三)
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工会是安全生产工作中代表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是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的助手,是政府监督管理的重要补充。党和国家历来重视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做出了规定。
1.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本定位,就是依法组织职工参加管理和监督,履行维权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重视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吸收工会参与管理,自觉接受工会的监督,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是确保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人身安全和健康的重要条件。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于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投产使用存在着重大事故隐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为了发挥工会在“三同时”中的作用,《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3.工会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为了真正发挥工会的作用,《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在参加安全管理和监督时享有多项权利;一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二是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三是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做出处理。四是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 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是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举足轻重。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地位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能,发挥其监督管理主体的作用,必须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基本职责法律化。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这里明确了三个问题,一是确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领导地位。从外部条件看,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中心的地位,担负着确保一方平安的重要领导职责。人民政府必须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二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能否把安全生产摆到应有的位置和高度,主要是看各级人民政府是否真正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法律把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作为一项法定义务加以规定,这就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领导,真抓实干,把生产安全事故降下来,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除了组织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部署、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之外,主要依靠和督促其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二,各级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由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较多,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有关部门职责交叉或者难以解决的问题。这时处于居中地位的政府,必须及时协调、解决.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