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评价结论的有效期不同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中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1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如果被评价单位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了新、改、扩的项日建设,应按“三同时”的要求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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