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中评协〔2018〕38号文件发布了新修订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对2017年9月8日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有关程序履行、资料收集、方法运用和信息披露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的重点是第二十三条。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收益预测的主体。
一、新企业价值准则明确了收益预测的主体
2017版准则第二十三条要求,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针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未来收益预测资料,应当与相关资料提供者讨论未来各种可能性,分析其与评估目的及评估假设的适用性,关注未来收益预测的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对于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的重大差异,要求预测资料提供者说明差异的合理性及可持续性,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将其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核查一致后在评估报告上予以披露。
新企业价值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关注未来收益预测的主要参数与评估假设、价值类型的一致性,形成未来收益预测。当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重大差异时,准则规定由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其合理性进行说明。新准则明确了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是收益预测的主体。
在我国收益法评估实务中,对委托人或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未来收益资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常会分析、核查、判断、调整后,最终形成收益预测结果。既然收益预测的主体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当发生预测趋势与历史业绩和现实经营状况存在的重大差异,分析差异原因并在评估报告上予以披露也应当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二、在收益预测中可以利用委托人等提供的收益资料
新企业价值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被评估企业的未来收益资料通常包括被评估企业的经营计划、发展规划和收益预测资料等。被评估企业提供的收益预测,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对企业发展目标和战略的认知,也体现了企业谋求预期收益目标的对策,是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了解被评估企业及其管理层,进而分析企业未来收益能力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参考资料。
对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未提供收益预测的评估项目,新企业价值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允许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具备预测条件的情况下”编制收益预测表。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或被评估企业仍有义务提供支持编制收益预测表所需的资料,并配合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履行核查验证程序。否则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其是否具备预测条件进行判断,如不具备条件,资产评估机构就应当考虑不受理或终止相关资产评估项目。
由于资产评估结果通常会关系到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其提供的未来收益资料就有可能因利害关系影响而扭曲或缺乏合理性。这就需要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以独立的第三方身份,通过对这些未来收益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收集支持其合理性的证据,对不合理之处进行必要调整,形成能够支持评估结论的收益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