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成绩复核工作(以下简称成绩复核),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7 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绩复核工作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成绩复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绩复核仅限于复核考生答卷是否存在漏评,分数是否存在错登、错加等,原则上不再重新评阅答卷。客观题科目原则上不查分。
第五条 成绩复核结果只向考生提供所复核科目的成绩总分。复核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考生不得再次申请复核。
第六条 考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 5 日内,通过中评协网站“资产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考试平台)提出成绩复核申请。未按规定方式或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 中评协应当在考生成绩复核申请结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成绩复核,并公布成绩复核结果。考生可以通过中评协网站考试平台查询成绩复核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