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资产评估师考点辅导:产权持有人
三、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
(一)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的概念
所谓产权持有人是指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当评估对象为股权或所有者权益 时,“产权持有人”是指股权或所有者权益的拥有者。与相关股权或所有者权益对 应的被投资单位则被称为被评估单位。
委托人与产权持有人可能是同一主体,也可能不是同一主体,资产评估的委托 人并不一定是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例如,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法规的规定, 对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转让时需要由产权持有人委托评估机构,这时的委托人与产 权持有人为同一主体;国有企业收购非国有资产,如果被收购方不同时作为委托 人,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则不是同一主体。
评估对象一般受产权持有人控制。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 同一主体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评估对象实施评估时需要通过委托人协调产权 持有人配合工作。有时产权持有人可能不愿意提供评估所需要的资料,或不愿意配 合评估工作,这样就会对评估程序的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出现上述情况,评估人 员应该与委托人协商,由委托人出面协调产权持有人配合评估工作。
(二)产权持有人(或被评估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当评估委托人与评估对象的产权持有人不是同一主体时,产权持有人也可能会 作为单独的签约主体出现在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或者作为由委托人负责协调和安 排的对象在合同中体现。目前我国资产评估法中没有单独规范产权持有人〔或被评 估单位〕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作为签约主体的产权持有人的权利及义务可以在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直接约定,对不作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方的产权持有人配 合资产评估的要求,一般通过对委托人的协调义务及责任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