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一)相关规定
1.划分的条件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
(2)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初始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注意问题: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3.后续计量
(二)具体会计核算
1.企业取得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1)如果为股票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应按其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按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
贷:银行存款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2)如果为债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按债券的面值】
应收利息【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按差额】
贷:银行存款 【按实际支付的金额】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按差额】
2.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债券
(1)可供出售金融债券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
借:应收利息 【面值×票面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按其差额】
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按其差额】
(2)可供出售金融债券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的
将上述“应收利息”替换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计利息”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宣告发放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4.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2)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5.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借:银行存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转出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贷: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