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与其他企业组织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征:
1.从组织形式上看,合伙企业是契约式组织。合伙企业的实质是一种合同行为,它是依据联结合伙人之问合作关系的合伙合同确立下来的。《合伙企业法》第4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在合伙企业中,合伙协议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合伙人必须依照合伙协议出资、执行事务、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因此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它不具有法人资格。
2.从责任形态上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虽然合伙企业债务不同于合伙人个人债务,但是,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时,各普通合伙人有义务以其出资之外的个人财产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企业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的最基本的特征。如果部分普通合伙人代为清偿了债务,便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其他普通合伙人追偿其多分担的部分。
3.从人员结构上看,合伙企业人员结构相对稳定,普通合伙人变动不自由。由于普通合伙人享有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权限,并且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这就决定了普通合伙人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联系紧密,企业有着较强的凝聚力。在这种情况下,普通合伙人的变动对于其他合伙人甚至企业的债权人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法律对普通合伙人的变动有着严格的限制。这也体现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特征。
(三)合伙企业法的概念
合伙企业法是调整合伙企业在设立、变更和终止,以及企业内部生产经营与组织领导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