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3.设立程序。
(1)订立合伙协议。
(2)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3)核准登记。
(二)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
1.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构成。
2.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1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三)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合伙企业的入伙、退伙
1.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退伙。(1)退伙的条件。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合伙人可以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退伙的财产处理。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3)合伙人财产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也称有限责任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发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