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体行政行为。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2)行政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
2.抽象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抽象的,不能单独申请,只能一并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
下列事项,不能申请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此外,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也不能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