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管理人
一、管理人的产生
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2.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二、管理人的资格
1.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
2.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管理人的职责及义务
1.管理人职责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
2.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监督
(1)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管理人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辞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