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票据法律制度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的性质和法律特征
有价证券: 丢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
设权证券:票据一经制作权利即确立
货币证券:只能货币给付
要式证券:法定格式及记载事项
无因证券:无须说明取得原因
流通证券:可背书转让
文义证券:票面记载为准
提示证券:出示票据提示付款
返还证券:付款后返还票据
二、票据的种类
汇票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汇票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于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三、涉外票据法律适用原则
涉及事项适用规定
缔约事项国际条约
保留事项我国规定
我国及条约均未规定的事项国际惯例
债务人民事行为能力本国法律
(1)本国为无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行为地认定完全能力的
(2)票据背书、承兑、付款、保证行为行为地法律
(1)汇票、本票出票时记载项目
(2)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出票地法律
支票出票时记载项目
【提示】不同于本票和汇票出票地法律或付款地法律
(1)提示期限、拒绝证明方式、出具拒绝证明期限
(2)丧失票据后的请求票据保全权利程序付款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