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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章节知识点:权属转移

中华考试网  [ 2016年5月27日 ] 【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属转移

1.所有权

(1)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特殊: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

(2)(所有权的保留条款)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总结:有约定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按法律;所有权保留条款——交付

(3)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2.孳息: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所有权和孳息不一定同步)

示例:8月15日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9月15日前付清款项,孳息的转移时间?

分析:第一种:9月1日;第二种:8月15日;第三种:9月1日

(二)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和地点

1.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链接】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风险也于此时发生转移。

2.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关于履行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

①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②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风险不是过错引起的;引起损失)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链接】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先发货再签约)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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