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产产权登记
1.设定土地权利登记
(1)一般情况:30日——一般是合同或批准为起点
(2)抵押、出租土地使用权的:15日
【补充1】以划拨方式取得,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单位用地批准书申请土地预登记;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其中有关文件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补充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成片土地开发用地采取一次出让、分期付款、分期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在每期付款后30日内。
2.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1)一般情况:30日
(2)抵押期间、出租期间:合同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3)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持合同、证书等申请变更登记。
3.注销土地权利登记
(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或者农业集体经济所属成员依法转为城镇居民的;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4)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
(5)土地他项权利终止的。
(二)房地产产权登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都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管理机关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应当领取《房屋共有权证》。
(三)房地产抵押登记
1.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登记生效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2.房地产抵押登记—— 登记生效
(1)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期间竣工,应在领取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抵押登记。
(3)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在 变更或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4)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