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付职工薪酬
1.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
职工薪酬通常可分为: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
2.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3.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公允价值,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4.企业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其中: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在建工程和研发支出)。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上述的办法处理。
5.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的非经常性奖金(如特别贡献奖、年终奖)和职工集体福利的,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借:利润分配——提取的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应付股利
1.应付股利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也通过“应付股利”科目核算。
经过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在实际支付之前,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如下处理:
借:利润分配
贷:应付股利
实际支付股利或利润时
借:应付股利
贷:银行存款
2.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提议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