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
(2)根据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确定;
(3)根据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是指形成工程完工进度的工程实体和工作量所耗用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包括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费用。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必须掌握,注意客观题)
确定建造合同的完工进度后,就可以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可用下列公式计算: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费用
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
【提示】上述公式中的完工进度指累计完工进度。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教师提示】建造承包商正在建筑的资产,类似于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性质上属于建筑承包商的存货,期末应当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建筑合同的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则形成合同预计损失,应提取损失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合同完工时,将已提取的损失准备冲减合同费用。
2.建造合同结果在资产负债表日不能够可靠估计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合同收入及费用,而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时,应当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教师提示】这种情况下,属于会计估计变更。
3.企业自行建造或通过分包商建造房地产,应当根据房地产建造协议条款和实际情况,判断确认收入应使用的准则。
(1)房地产购买方在建造合同开始前能够规定房地产涉及的主要结构要素,或者能够在建造过程中决定主要结构变动的,房地产建造协议符合建造合同定义,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确认收入。
(2)房地产购买方影响房地产设计的能力有限(如仅能对基本设计方案做微小变动)的,企业应当遵循《企业会计准则14号——收入》中有关商品销售收入的原则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