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
(一)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承发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
(3)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4)其他可依据的材料。
(二)工程结算的内容和方式
1.工程结算的一般内容。
(1)按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预支工程预付款。
(2)按照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开列月(或阶段)施工作业计划和工程价款预支单,预支工程价款。
(3)月末(或阶段完成)呈报已完工程月(或阶段)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内容包括:①以已完工程量和对应工程量清单或报价单的相应价格计算的工程款;②设计变更应调整的合同价款;③本期应扣回的工程预付款;④根据合同允许调整合同价款原因应补偿给承包人的款项和应扣减的款项;⑤经过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索赔款;⑥其他应支付或扣回的款项等。
(4)跨年度工程年终进行已完工程、未完工程盘点和年终结算。
(5)单位工程竣工时,编写单位工程竣工书,办理单位工程竣工结算。
(6)单项工程竣工时,办理单项工程竣工结算。
(7)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编写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质保期到期后。
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
2.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与支付。
(2)分段结算与支付。
(三)竣工结算的编制
竣工结算是在工程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在原合同造价的基础上,将有增减变化的内容,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方法与规定,对原合同造价进行相应的调整,编制确定工程实际造价并作为最终结算工程价款的经济文件。
竣工结算价款的计算公式为:
(四)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承发包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2.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