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房地产开发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
2.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建立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35%。
3.竣工验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各部门验收;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4.商品房的预售符合的条件:
①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②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③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④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书、两证、一证明。
5.商品房销售: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列明: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保修单位;
商品房主体质量不合格,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验核;
预售房购买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现房购买人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