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1、新建建筑物节能
(1)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不能预售)
(2)实行集中供热的: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3)具有可再生能源条件的,应选择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三同步)
(4)国家机关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对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按规定公示。
(5)商品房:应向购买人明示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保温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2、既有建筑节能
(1)改造(国家、个人)
国家机关、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办理手续可进行改造;
其他的:尊重产权人意愿逐步改造。
(2)改造方法(遮阳通风、供热、公共建筑)
优先采用遮阳、改善通风等低成本改造措施;
集中供热的改造:安装调控、计量装置;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装置
(3)改造费用
国家机关的改造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他的(居住建筑、公益和公共建筑):政府与建筑所有权人共同负担改造费用。
3、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1)年度用电限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2)能源消耗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3)维护、建立制度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保证用能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和使用权人建立节能制度和操作规程;
供热单位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人员培训,维护系统,保证系统符合强制性标准。
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统计能源消耗情况,制定供热单位能源消耗指标,超过的,要求制定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