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税种的税收优惠
·契税优惠的一般规定包括: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税项目包括: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印花税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一些免税政策上,包括财产所有人把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书立的书据;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
风险管理效果评价利用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增值税方面,相关税收优惠包括:
(1)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2)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游艇、摩托车、汽车以外的货物免税。
(3)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幅度一般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150—200元。
·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
营业税起征点的一般规定如下: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除另有规定外)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使用。